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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平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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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相关商品热度飙升 热播剧为啥能成“带货王”******

  《狂飙》火了。这部反黑题材的电视剧自播出后口碑炸裂,收视率一路狂飙,剧中相关商品也热度飙升:安欣警官破案用的电脑品牌引关注,剧中的美食肠粉、猪脚面火出圈,剧中关键角色高启强的“成功秘笈”《孙子兵法》更是成为电商平台销冠……热播剧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可见一斑。

  这些年,随着电视剧产业高质量发展,一部剧带火一件商品、一个景点乃至一座城市的例子屡见不鲜。当年《长安十二时辰》热播带火临潼火晶柿子等陕西美食;《安家》热播后,上海老严包子铺的原型门口排起长队;《梦华录》热播让人们对象征传统文化的汉服和茶饮心向往之……一些敏锐的商家抓住热点,借势营销,赚得盆满钵满。这是很多品牌绞尽脑汁搞花式营销、主播们坐在直播间讲上一天也未必能达到的效果。

  热播剧为啥能成“带货王”?作为最贴近大众的文艺形式之一,影视作品具有强大的溢出效应和传播效应,能够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从而带动文化产品和一般商品的消费热潮。尤其是在如今这个播出多平台、收看多屏幕的时代,一部电视剧的播放量动辄百亿次,抵达人群之广、产生辐射力之大不可小觑。

  影视作品拉动生产消费大有文章可做。用好热播剧的带货力无疑是消费市场捕捉流量、挖掘存量的关键一招。如何让电视剧更好地为消费市场再添一把火?在这方面,影视工业更为成熟的国家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比如,韩国电视剧就是通过有意识地策划,为韩国的旅游、服装、化妆品、食品、手机等行业带来巨大品牌溢出效应,使这些产业获得更大市场空间,电视剧不仅输出了韩国文化,还培养了“韩国制造”的消费市场,达到两全其美的传播效果。

  近年来,国产电视剧也开始有意识地为民族产业“代言”。不过,一些电视剧一味急功近利,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创作上,也未深入研究如何更巧妙地与消费市场结合,过度植入或“硬”植入广告内容,让消费者的观剧体验大打折扣。这些剧尽管因为满足了品牌方的广告宣传需求而获利,却因剧情拉胯而翻车,品牌最终也没有获得预期的传播效果。如果作品本身是浮夸的、空洞的,观众就很难认同剧中植入的价值理念,更不会为其想带的“货”埋单。

  作为文化产品,电视剧的真正意义不仅是创造多少收视率、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引领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狂飙》之所以能成为“带货王”,关键是引发了大众的情感共鸣,有令人可亲、可信、可感的人物形象作支撑。润物无声更能深入人心,靠剧情打动吸引观众,这样的“带货王”才有更广泛持久的影响力。(经济日报)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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